close

三亞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瞭加強本市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創建衛生整潔、優美舒適的居住環境,提高城鄉居民的衛生意識和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規以及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全民健康意識,養成文明衛生習慣,改善衛生條件,減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衛生、食品和飲用水安全、公共衛生,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創建衛生城市、衛生村和衛生先進單位;

(二)農村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五)組織健康城市建設工作;

(六)其他與愛國衛生有關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享。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列入各級領導的任期考核目標,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衛生創建、衛生評比等多種形式,組織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環境衛生、免於健康危害的權利。

第七條?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活動月,集中宣傳和普及愛國衛生知識,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每年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各單位應當集中開展節日期間環境衛生整治活動。

第八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捐贈、資助的資金和物品應當專門用於愛國衛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逐級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市、區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駐地部隊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市、區愛衛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規范和標準;

(三)動員、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四)組織健康城市建設工作;

(五)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六)組織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七)組織動員轄區各單位和群眾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八)組織實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愛國衛生工作,督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綜合幹預措施;

(九)組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愛衛會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等制度,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社會各方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各單位和群眾參加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責任人,並確定有關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傢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章?健康促進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宣傳“健康城市”建設理念,推進健康場所建設,制定健康方面的政策,完善健康服務和設施,普及健康知識,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衛生單位創建基礎上深入推進全市健康單位培育建設工作,為建設健康城市工作奠定基礎。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專業機構,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網絡。

教育、科技、衛生計生、文化廣電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健康教育與促進專業機構應當加強對健康教育與促進的技術指導、培訓和監測評價。

第十七條?愛衛會負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檢查,動員國傢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參與健康教育與促進行動。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保障職工身心健康。

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加強健康行為與生活方式、疾病預防、心理健康、生長發育與青春期保健、安全應急與避險等知識的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培養健康良好的行為習慣。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開展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通過設置健康教育專欄,發佈公益性健康廣告,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在傳染病流行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應當正確引導衛生防病的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促進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開展。

車站、機場、港口、商場、超市、廣場、公園、景區、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單位和住宅小區,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第二十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開展無煙學校、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商場、酒店、景點等無煙單位、場所建設。

第二十二條?公民應當學習健康知識和技能,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遵守衛生行為規范和公共環境衛生規定。

第四章?管理與規范

第二十三條?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衛生達標考核制度。

單位衛生達標考核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市愛國衛生工作以社區(村)為網格單元,采用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綜合管理,實行分級包點責任制和多位一體的網格化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傢、省和本市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衛生創建和鞏固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行業性的衛生單位創建活動。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傢有關標準建設和改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和公共廁所數量充足、佈局合理,城市建成區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垃圾收集、運輸網絡和管理體系,推行垃圾分類投放,規范分類收運,促進垃圾回收利用、資源化利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和建築垃圾的管理,關於餐廚垃圾的管理適用《三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適時制定三亞市建築垃圾方面的管理辦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秸稈燃燒的管理,適時制定三亞市秸稈禁燃與綜合利用方面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建築工地、閑置土地、水面等區域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建築工地的建設單位,國有閑置土地的使用權人,集體閑置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負責該區域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健全水質衛生監管體系,加強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更新,改善農村飲用水的衛生條件,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九條?市、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不得少於一次。

水務、住建、規劃、環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其他單位負責每半年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不得少於一次,確保水質符合相關標準。

第三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三十一條?本市主城區和主城區外的建成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包衛生、包容貌、包監督的“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餐飲、食品、賓館酒店、美容美發、洗浴、文化娛樂等行業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衛生設施符合國傢衛生城市標準要求。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做好單位、傢庭和個人衛生工作。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位成立衛生管理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完善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住宅小區配備專門的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

(二)環衛設施齊全,公共廁所進行清掃保潔並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密閉化,無暴露垃圾、衛生死角;

(三)無亂搭建、亂掛物件、亂堆放、亂停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排污水、亂丟垃圾的行為;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產日清,環境整潔衛生。

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責任人發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組織整改;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

有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且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或者發動業主成立自治管理組織,引導業主逐步實現衛生自治管理。

違反相關法律在單位宿舍、居民住宅小區進行住改商開設餐飲店的,由單位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勸阻,不聽勸阻的上報相關職能部門處理。開設餐飲店的鋪面與居民住宅為同一建築的,衛生管理由單位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油煙、噪聲等由單位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監督。

對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獎代補、困難補貼等形式鼓勵、扶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成立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聘請專職保潔人員對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進行管理。

城中村的衛生工作,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居民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傢禽傢畜,因科研、教學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建成區外禁止散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傢禽傢畜。

公安機關是社會治安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好各自職責,在各自管轄范圍內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會場、影劇院、大中型商場(超市)、餐飲場所、醫院、學校、候車(機、船)室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

(二)未成年人集中學習、活動的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規范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不得放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並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三十七條?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范,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紙屑、煙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屍體;

(四)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拋丟棄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六)在指定地點范圍外堆放建築垃圾;

(七)不及時清除所飼養寵物的糞便;

(八)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

(九)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全社會集中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市、區農業、水務、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田、湖區、河流、林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港口、民航等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和相關營運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村(居)委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三十九條?國傢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傢和省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小區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監督。

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四十條?醫院、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公園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農貿市場、建築工地、廢品收購站、公共廁所、下水道、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所在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防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條?市、區愛衛辦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符合國傢和省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病媒生物防制藥物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監督與考核

第四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督查督辦機制,實行市、區分級管理,全面落實督查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商業聚集區、農貿市場、學校等人口密集區域以及機場、港口、車站等重點公共場所的愛國衛生監督檢查,采取聯合巡查、設置固定監督崗等方式,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舉報事項,做出相應處理並向舉報單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市、區愛衛會可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積極舉報、提供證據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四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信息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暢通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平臺。

第四十五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應當通過設立媒體曝光欄、開展主題宣傳報道等形式,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六條?市、區愛衛辦應當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協助開展宣傳、指導、檢查、督促等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宣傳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協助指導、監督、檢查管轄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協助對違反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勸導或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四)協助愛衛辦委托的其他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並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取得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復審,未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能達到衛生標準的,由授予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

第四十八條?市、區愛衛會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市愛衛辦對各區和各成員單位的考核評價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各成員單位對所管轄行業的考核評價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區愛衛辦對其村(居)委會以及各成員單位的考核評價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並對考核得分進行排名公佈。對考核合格且排名靠前的單位進行獎勵,對考核不達標或排名靠後的單位進行約談,並要求其上報整改方案,具體辦法由市愛衛辦制定。

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警告,或者由市、區愛衛會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報送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予以整改的;

(三)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有關部門對市、區愛衛會提出的處理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反饋辦理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而未處理的,市、區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拒不處理的,市、區愛衛會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閑置土地的衛生管理工作職責,亂倒垃圾、亂搭亂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沒有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傢衛生城市標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衛、食藥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能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絕監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和蟑螂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衛設施嚴重缺乏,無法保證正常環衛需求的;

(二)不履行公共廁所的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公共廁所垃圾和糞便的;

(三)生活垃圾未實現收集清運密閉化,有暴露垃圾、衛生死角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有能力履行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職責而拒不履行,衛生工作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對居民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或在城市建成區外散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傢畜傢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個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立即改正,可以並處五元至十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可以處五十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攜帶人立即將寵物帶離,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消除影響,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有關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在愛國衛生方面的工作參照本條例對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蚊、蠅、蟑螂、鼠以及省愛衛會規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本法所指的城市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具體范圍由規劃部門劃定並對外公佈。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新浪新聞公眾號

更多猛料!歡迎掃描左方二維碼關註新浪新聞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hbtrh31553 的頭像
    hbtrh31553

    起司的推薦天地

    hbtrh3155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